
↑当事人:黄静
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仅2万元,却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大三女生黄静,蹲在拘留所里面10个月!
起因是这台电脑内安装的CPU是英特尔公司的工程样品处理器,即测试版CPU,是英特尔公司明令禁止在市场销售的,所以黄静去索赔,开价500万美元。
的确有点狮子大开口,不过强中自有强中手,华硕更狠,让黄静硬是在拘留所呆了10个月。理由是敲诈。
真是搞笑啊!华硕用工业试验CPU代替正品CPU,没有商业道德,把这事拿到美国,不被罚才见鬼了呢。可是,世界五百强的著名企业华硕计算机公司和英特尔公司为了掩盖一个行业丑闻,这样来对付一个学生!
假如华硕觉得黄静索要500万美金属于敲诈勒索,他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私换禁止销售的有问题产品还威胁把人打入囚牢难怪就没有点“胁迫”的意思吗?一宗民事案件凭什么变成了刑事案件?在国外比这大的天文数字赔偿要求多着呢,协调不成就交给法院,没有听说谁被判勒索罪。
关于那500万美金,听听人家怎么说吧。“黄静和她的代理人因此作出决定:不向华硕索赔任何个人赔偿,而是要求华硕公司以自己2005年营业额的0.05%出资成立中国反消费欺诈基金会,并由华硕公司自行管理,以此计算500万美金,用于帮助那些无力进行合法维权的弱势消费者,黄静和她的代理人多次强调声明和解费用数额及用途,绝非为了个人得利。”
而最近的事情的处理也极具反转性,在黄静被拘留10个月后,2008年6月16日,海淀检察院给黄静发了《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通知书中写道,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事件公之于众,并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该方式虽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占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目前,检察院正在核定具体的国家赔偿金额。
我不是法学出身,但我想说敲诈也好,诬陷也罢,双方都走得是法律流程,应该说这是社会的正常现象,但是在没有开庭(或者法院没有经过充分取证)情况下,直接裁决把其中一方批捕入狱,这才是问题所在!
其善后赔偿也极具喜剧效果:从2006年3月7日至 2006年12月26日已经被羁押295天,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人民币46855.62元(295天158.8326元/天)。”
10个月,赔偿金人民币46855.62元,个人名誉、前途……人生里面有多少“10个月”啊?华硕换次品还把人给糟蹋了,有钱真的了不起啊!
外界如何评价不得而知,但是个人是极度不赞成黄静这类几乎飞蛾扑火似的的维权索赔。你说,成立这个中国反消费欺诈基金会有用吗?还是以自己的前途、名誉、时间做赌注去成立,有必要吗?国人是多么的善忘,君不见,这边揭发毒牛奶轰轰烈烈,那边抢购促销牛奶热热闹闹。
黄静这件事除了教育我们不要轻易维权以外,还教育我们不要掌握那么多电脑知识,至少不要学会怎样软件检测电脑配置,否则下次就不是10个月那么简单了。除非你愿意当黄静,拿自己黄金十月换一个46855.62元。
珍爱生命,远离华硕。
珍爱生命,远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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